与其他大多数州一样,加利福尼亚州也被称为“at will”说明就业情况。这意味着在大多数情况下,雇主可以随时解雇工人。同样,员工可以随时自愿离职。
但是,有时雇主和雇员之间的关系可以解释为合同。而且没有’不一定必须是书面合同。实际上,在大多数情况下’更有可能的是,雇主与雇员协议将以加利福尼亚州劳动法的既定条款为基础,而任何增强都将基于口头协议或普遍理解的商业政策。
如您所料,这可能会导致某些员工离职案件的混乱。工人可能不确定未成文的规则或政策是否构成质疑解雇的坚实基础。当出现这样的问题时,它不是假定所有标准都是适用的,而是’最好咨询既定的就业法律师。
劳动合同中可能规定的某些条款和条件,无论是隐含的还是书面的,都可能包括以下内容:
- 对健康的益处
- 申诉程序
- 带薪休病假和休假政策
- 劳资关系终止后的行为限制
不竞争协议属于最后一类。但它’必须牢记的是,根据加利福尼亚州的法律,此类协议通常无效,因此很难执行。归结为保护您的权利,您需要知道自己的权利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