联邦就业法为工人的权利制定了基本标准,包括获得最低工资的权利,加班费和享有安全工作环境的权利。可悲的是,联邦就业法没有’不会经常收到更新,这意味着在联邦法律变更之前,政策往往已经过时了。
加州是为数不多的州之一,这些州出于现代目的对雇佣法采取了更加积极进取的态度。例如,加利福尼亚州的加班要求实际上比基本的联邦加班规则更具限制性。
联邦法规和加利福尼亚州加班规则有什么区别?
1.一周工作40个小时后,联邦加班法开始实施
根据联邦法律,雇主必须设置标准的工作周并计算员工在每个工作周中的工作时间。如果人数超过40,并且该工人是小时工或非豁免受薪工人,则公司必须为超过40小时的每小时支付至少其标准工资的150%。
2.加利福尼亚’的法律适用于长时间的工作和长时间的轮班
联邦加班规则之间的两个最大区别 加利福尼亚州’s overtime rules 涉及哪些才有资格获得加班费。如果工人单班倒班超过8个小时,则该工人应获得半小时的工资,双倍工资适用于单班倒班超过12个小时的小时。
那些不这样做的工人也是如此’在给定的一周内请假。当某人连续工作七天时,第七天将完全是加班费。雇主可能会试图声称工人符合法律中的某些狭义豁免,但是实际上他们应该得到加班费。
如果你能做什么’我被拒绝了加班费吗?
如果您认为您的雇主违反了您的加班权,则您可能有理由 提出工资要求 反对他们,可能与遭受同样少付的其他人一起。